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1-02-04 公 开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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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6042

 

本院根据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大彩的申请,于2021115日裁定受理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5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15号锦瑞大厦717;邮编:312300;联系电话:17794502542,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114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519(星期三)1430分召开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网络会议平台为 “优破案”会议平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可与管理人沟通确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盖章或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执业证。如受托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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