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

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0-11-27 公 开 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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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及其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

2020怀华旭破管第036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062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20611日作出(2020)湘120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617日作出(2020)湘1202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债务人已知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介绍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外,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人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通知了各债权申报人,其后对债权申报人的异议进行了复查,并作出相应调整,形成债权表。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审议,并最终以鹤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为依据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管理人接管后,债务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和追偿,相关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开户行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为12784.1元。

2.对外投资。经管理人核查, 债权人无对外投资。

3.对外债权。管理人依据破产申请材料的线索,审查债务人已移交的档案、凭据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采取催收措施,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且已追回的对外债权情况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9005.68元;怀化市永通物业有限公司电费2056.62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

4.实物资产。经管理人核查, 债务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仅有17辆库存商品车,以及散乱零星汽车零配件、低值易耗品等该实物资产价值待变价后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各债权人公示,并依法纳入破产财产。

5.无形资产。经查, 债务人无无形资产。

经确认,债务人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顺序和数额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及数额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鹤城区人民法院应收取本破产案件受理费10万元。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水电费约5000元、交通费约15000、银行手续费约500元、公告费约3000元、刻章费约1500元、文印费约1500元、购置管理人办公物资约20000元、会务费约5000元、邮寄费约1200元、收回债权产生税费约6000元、留守人员工资约60000元、债务人财产维修费约3000元、管理人成员外地履行职责费用约68000元、其他费用约20000元、后期费用预估为200,000元,合计约41万元。

上述费用中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均已由管理人垫付,应随时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预留费用主要为诉讼费和审计费。针对已有诉讼的上诉,以及可能衍生的追偿诉讼(包括起诉、上诉)。因现有诉讼较多,尚有未结案件,法律关系争议较大,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故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预留一定的诉讼费等。若预留费用有结余,管理人将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3.管理人报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人报酬的规定》,经管理人提请法院决定,本案管理人报酬金额为20元。

(三)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经管理人核实,已发生的共益债务如下:

1.  税户恢复正常补缴费用280元;

2.  重庆长安汽车退网结算需开具红字发票所缴税金5296.45元(增值税4728.97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7.45元);

(四)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

优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经管理人查实,债务人工作人员均属于关联单位的派出人员,债务人与其并未建立社保关系,故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0元。

2.第二顺序

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本案中税务债权金额为755203.57元,将在第一顺序债权后再受偿。

3.第三顺序

普通破产债权依法应第三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总额39168064.49元, N%

N=[(债务人银行余额+库存商品车等实物变价金额-破产费用-税务债权)/普通债权总额]×100%

现有的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尚不足以清偿第一、第二顺序债权,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N0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通知各债权人提供的收款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分配步骤:统一一次性分配。

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迫加分配。

五、追回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若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对追回的破产财产将予以分配。

()追回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如今后发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 将依本方案进行变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拟按照以下变价方案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采用拍卖方式

管理人拟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土地和房产,其中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如出现流拍需再行拍卖的,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2.车辆等动产采用公开询价或协议变卖方式

具体参照《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执行。如方案中未涉及的动产,原则上采用公开询价或协议变卖方式处置。

3.其他合适的变价方案

管理人认为按照本条第1.2项方案处置不合适的可采用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财产变价方案。

(二)追回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新发现的财产,管理人拟按照本分配方案的原则进行处置,对该部分财产追加分配:

1.管理人未解除职务前追回的财产分配,扣除追回产生的费用、破产费用外,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即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若同一清偿顺序无法足额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需清偿总额及可清偿数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

管理人解除职务后单个债权人自行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分配,扣除追回产生的费用外,将优先用于清偿该债权人债权,如有剩余的,再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

管理人解除职务后多个债权人先后发现并共同追回的,扣除追回产生费用外,按照发现并采取回收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分配。

六、特别说明

如发现破产人可供清偿的财产,管理人将根据本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请各位债权人审议。

 

 

    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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