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公开时间:2022-06-18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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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群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新鼎伊破管字第51

一、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2条的规定,伊犁群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报酬应根据群寅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目前尚未查明担保财产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考虑本案各方矛盾的复杂性,结合以下标准分段确定并支付。

 (一)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 的部分,按 12%;

(二)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 10%;

(三)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 8%;

(四)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 6%;

(五)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 3%;

(六)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 1%;

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材料进行预测,群寅房产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9000万元左右,目前尚未查明担保财产。

二、报酬收取时间

根据法释【2007】9号第12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垫付的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本方案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为分段收取,收取时

间为:

第一次: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一期办理竣工验收,收取 20%的管理人报酬;

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后,与其他债权人同时分配,收取 30% 的管理人报酬;

第三次:二期达到交房、销售时,收取 30% 的管理人报酬;

第四次:管理人在实施最后一次分配、且结案时收取剩余 20%的管理人报酬。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的规定, 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将按照以下情况收取补充申报的审查费用:

1、因管理人原因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已知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的,管理人不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用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的,债权人未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且逾期原因不属于管理人的,管理人按照最终以实际分得的数额为基数比照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收费标准计算收取嗯申报、审查费用。

四、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追回的账外财产, 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增加时;当本案件的复杂性大大超出目前已知的情形或因债务人财产变现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工作期间严重超出计划时;管理人将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对报酬方案的调整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根据法释【2007】9号第1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4、在财产分配完毕后,在法定期限内若有可追回的资产和对外应收款,后续追回的资产将继续按照《伊犁群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继续进行分配,并按照本方案的计算方法计算管理人报酬。              

 

伊犁群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2022 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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