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权责释明公告

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权责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07 公 开 人: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27次
  • 打印

吴跃华及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下简称“你方”):

202474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严继和的申请作出(2024)皖0102破申30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723日作出(2024)皖010226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自本案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3、你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安徽鸿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八月七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