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0-06-18 公 开 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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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2020)骁氏破管字第06

越西县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裕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422日作出(2020)川343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0424日作出(2020)川3434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査,现报告如下:

一、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工商登记档案反映,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氏投资”)成立于2012111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1000万元,注册股东王娟、邬祖飞。登记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利(现被刑事羁押),企业登记状态:存续。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分别于在押的朱德利视频会谈,与朱德利母亲邬跃林,以及骁氏投资注册股东王娟、邬祖飞会谈,了解到骁氏投资实际由朱德利投资控股,骁氏投资成立至今除了进行越西县“驿风外滩”建设以及将越西县滨河路部分房产通过关联公司四川融河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外,没有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至本说明书编订之日止开展了以下主要工作:

1. 组建管理人团队、制订管理人各项管理制度

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越西县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后立即成立了以邹林为组长、张明奎、王建勤、周昌伦、艾永霞律师为组员的管理人团队,全面负责开展债务人破产工作,同时制订了管理人工作机构议事、财务管理、文件收发归档管理、印章管理等规则、制度。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管理人团队下设三个小组,第一组为综合组,负责制作文书、拟写工作报告、债权申报审核等,并结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总体指挥案件依法按程序办理,具体由张明奎律师及律师助理2名负责;第二组为外事组,负责调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对接资产拍卖前期事务、衔接政府各部门等,具体由邹林、周昌伦律师及律师助理1名负责;第三组为内务组,负责刻制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等,具体由王建勤、艾永霞律师及律师助理1名负责。管理人团队不定期向越西县人民法院、越西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有序推进各项破产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于20200430日刻制了管理人印章一枚,并于次日将印模向法院进行了备案;2020511日开设了管理人银行账户,61日收到银行发放的开户许可证,户名: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行,账号:14010306000001876

3.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和银行账户

管理人于2020521日至23日期间分别派员赴成都市、西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无骁氏投资财产信息。管理人通过成都市税务局查询到骁氏投资在长城华西银行(原德阳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先后开设有两个基本账户,账号分别为:1701 140200 00 012017011 4000 000 0120,通过调查发现两个账户已经分别于2013729日、20181212日注销。

4.职工债权及税费核查

经管理人调查,因骁氏投资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经营,除了欠缴国家税务总局越西县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作为税款债权申报外,暂未发现其他欠缴税费情况;另外,骁氏投资未向管理人移交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账册等文书,通过向朱德利、王娟等人了解被告知,骁氏投资为对外形成劳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之日,管理人暂未发现职工债权。202064日,管理人就上述调查职工债权的结果,在越西县进行了张贴公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5.债务人的交接

因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朱德利被刑事羁押,再加上疫情期间会见不便,为避免耽误破产进度,在预重整过程中,通过越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朱德利羁押单位对接,邹林、张明奎律师于2020410日与朱德利视频会谈。在会谈中,朱德利称因其经手的债权债务过多且时间久远,有关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等物件须向其代理律师姚祖刚和其母亲邬跃林,以及王娟了解。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先后赴西昌、成都分别与邬跃林、王娟会面并办理了交接。期间与骁氏投资登记注册股东邬祖飞电话沟通,其表示仅代朱德利持股,与骁氏投资有关的事务一概未参与。与姚祖刚会面时,其表示作为律师参与了朱德利的部分法律事务处理,未持有骁氏投资的任何物件,并当面向原骁氏投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但未获取准确信息。2020514日,管理人从朱德利母亲邬跃林处接管了骁氏投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对于管理人接管到的三枚债务人印章,己加盖印模并经管理人与移交人双方确认后封存于管理人办公室保险柜。因骁氏投资长期陷入停滞,而且朱德利在案发前涉及众多的管理公司,骁氏投资管理混乱,没有固定的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员,管理人仅从邬跃林、王娟处交接了失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由二人签署了无隐匿、销毁、转移骁氏投资相关资料行为的承诺书。

6.债务人资产接管

经管理人调查核实,骁氏投资的全部资产为越西县“驿风外滩”1/2/3#楼及越西县滨河路沿线六处房产。其中,越西县“驿风外滩”1/2/3#楼由越西县住建局暂管;滨河路沿线的“五一桥头洗车场”房产目前属于闲置状态;“五一桥头骨科医院”房产由骁氏投资通过其关联公司四川融合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211日租赁给越西王氏骨科医院负责人王飞,租期15年,经管理人核实已付租金50万元;“丰南公司对面”、“中心广场”两处房产于2019年由骁氏投资原法定代表人王娟哥哥王波出租,管理人向王波及承租人了解被告知租金尚未结算;“悦城国际对面”房产由骁氏投资关联人员马海木加于2017328日转租给凉山佰年康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约定租期,因涉及到“驿风外滩”电费混同,目前尚未结算租金;“红军广场”房产由债权人周春华出租给越西县鑫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存有租赁关系的房产,管理人于202063日向房产占有人送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接及结算租金事宜,在随后的工作中管理人将与承租人洽谈,在原合同基础上结算、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固定资产变现的情况下,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特别提示:管理人对债务人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已基本结束,但不排除在重整过程中有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财产方面的重大信息使管理人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可能微乎其微,但终归存在这种可能性。如发生此类情况,管理人将直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该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直接分配。如发生此类情况,管理人会及时将该信息发布在全国企业重整平台(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上,敬请各位债权人关注。登陆方式为:浏览器搜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点击公开案件查询栏里输入案号点击查询

7.债权的申报、审查及异议救济途径

详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本文不再赘述。

8.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

管理人拟定了《债务人审计、评估、经营事项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和《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

上述五项内容,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本着经济节约、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制订了严格的财务收支管理 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截至目前,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未产生共益债务,已产生的主要破产费用如下:

1、评估费:四川中兴智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评估费99 000元,由越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预重整中垫付;

2、公告费:7 500元,其中:法制日报3 000元,四川科技2 000元,凉山日报1 500元;

3、刻章费:200元;

费用合计:106 700

目前人民法院诉讼费30万元因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暂缓收取,越西县住建局维护、保管越西县“驿风外滩”的费用(如围墙修建、积水排除)尚未结算。随着后续破产重整工作的开展,还可能会产生公告费、案件受理费、会务费等一些必要的支出,金额不超过10 000元的,管理人将在管理人费用中开支,不再列入破产费用。因具体专业性事项需要临时聘请会计师、税务师的,管理人在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是参考行业标准确定费用,并依法报人民法院批准。

四、管理人下一步工作安排

管理人将根据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未来的工作将以资产管理、变价、分配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为重心。

1.继续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调查骁氏投资的资产状况。

针对目前已经查证的越西县滨河路沿线五处房产存在的租赁情况,将据实结算收取租金,并在财产拍卖成交前根据具体情况终止租赁关系,必要时采取诉讼方式为资产变现扫清障碍。如各位债权人发现骁氏投资的财产线索,请各位债权人以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逐一核査,并告知各位债权人,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决方案;

2.加快推进骁氏投资资产拍卖工作。

接受指定后,为了节约破产重整程序时间,管理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库和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的通知,联系了凉山州内在备选名单内的所有拍卖机构,仅凉山州天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响应,并向管理人提交了详细拍卖方案。在初步确定委托拍卖意向后,拍卖公司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前期宣传,并接洽了大量潜在竞拍人,反馈的潜在竞拍人积极性超出预期。在《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后,管理人立即与拍卖机构签订协议,并督促拍卖工作尽快圆满完成;

3.与税务机关核查确认后续产生的房产交易税款。

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向税务专业人士征询得知,骁氏投资资产变现时可能会产生高额税费,由卖方承担的交易税费中的增值税高达5.4%,土地增值税高达7%、企业所得税高达2.5%,契税高达3%。为使破产财产变现净值最大化,管理人将聘请专业会计师、税务师,在破产财产变现前制订合法的节税方案;

4.及时制定重整计划并执行。

本次会议后,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的变价情况,及时按预重整各项会议中确定的原则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执行,使债权人利益尽早实现;

5.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及时向债权人通报工作情况,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上公布相关信息。债权人也可在工作期间致电询问管理人(联系人:张明奎,15808297373,微信同号)

以上为截止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主要工作情况,特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在此过程中,越西县委、政府、法院给予了很大的帮助,特别是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管理人深表感谢;对于各位债权人给予管理人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我们也深表谢意。对前期破产重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改进和完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一如既往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认真落实债权人会议的精神,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力争早日完成破产重整工作的各项任务。

特此汇报!

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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