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2-12-13 公 开 人: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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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3-0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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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 0923 破 1 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陆加伟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江 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阜宁县人民 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立案后,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2曰、2021年8月5曰本院发布两次公告,要求债权人在限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4月21日本院作出裁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对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 13日前向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8008室;邮政编码:224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智晚星15850188017、吴云甲13770014557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 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3年1月14曰上午9时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一楼大会议室(地址阜宁县香港路717号)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因本案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加之疫情影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线下线上、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的方式召开。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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