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资总公司债权破产清算案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暨职工债权公示通知

惠州市物资总公司债权破产清算案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暨职工债权公示通知

公开时间:2024-08-23 公 开 人:惠州市物资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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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资总公司债权破产清算案

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暨职工债权公示通知

                         编号:物资债010-1

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4514,贵司向惠州市物资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958730.37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形成原因财政安置资金202464管理人出具编号物资债010-1号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查确认贵司普通债权958730.37元。2024年8月19日,贵司提交《关于变更申报债权性质的说明》,将申报债权性质由“普通债权”变更为“职工债权”。

贵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根据批准纳入财政资金安置范围,贵司垫付职工安置费用合计958730.37元,其中一次性经济补偿813750元,离退休一次性生活补助130000元,应退代垫社保费14980.37元。

管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应列入“职工债权”性质。同时,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的规定,管理人认定贵司申报的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综上,管理人现对贵司的债权性质予以调整为“职工债权”,对确认的债权金额不予变更。经复核管理人作出复核结论如下

确认贵司享有职工债权958730.37

综上,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确认贵司享有职工债权958730.37并按照职工债权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9日止。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直接公示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未对管理人的职工债权核查结果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无异议。

特此通知并公示!

 

                   惠州市物资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一

 

 

抄送:惠州市物资总公司债权人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楚玲  15018094867

  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5楼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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