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及公司管理资料移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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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3-21 公 开 人: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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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及公司管理资料移交通知书

2024)聚鑫破管通第1号

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3月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恒瑞翔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闽0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青岛恒瑞翔纺织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案件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2024)闽0303破4-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管理资料移交

1、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公章。

2、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账册、文书资料。

3、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4、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掌握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公司账册、文书资料、公司财产的,应向管理人移交。

若你方逾期交付上述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1136号]召开。请你方准时参加。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丽娟、朱智敏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路艾力艾国际中心2号楼四层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李志南13075815864)、朱智敏(15980362535)

邮政编码:351100

特此通知!

莆田市涵江区聚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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