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科三公司合并破产案债权审查报告(二)

关于海科三公司合并破产案债权审查报告(二)

公开时间:2024-10-08 公 开 人: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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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润德破管函字第010-117号

 

关于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案

债权审查报告(二)

 

各债权人、债务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工业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工程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中国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门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分别作出(2022)苏0684破申63、6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科工业公司、海科工程公司、亚新中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3年7月20日,海门法院作出(2022)苏0684破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科工业公司、海科工程公司、亚新中国公司(以下并称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审理。

2023年8月17日,管理人将三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至2023年8月15日间的债权申报、审查(复核)情况提交三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提交债务人审核。经查,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核对无异议后,三公司管理人将第一批审查确认55户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1762264906.95元【其中抵押、质押优先权748852847.44元,职工债权(不含除税务机关代申报的社保债权以外的其他职工债权)4001470.03元,税款债权10596250.07元,普通债权998814339.41元】提交海门法院裁定确认,海门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2022)苏0684破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现将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27日间,管理人就部分职工债权、待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情况,分述如下:

一、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债权包括: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优先清偿;

5.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税务局代为申报欠缴的社保费,因部分职工退休、新单位续保等问题,部分职工自行缴纳社保后将相关发票向管理人主张,经统计,至2024年9月29日,59人自行补缴社保费700985.08元,确认为职工债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函要求管理人对职工反映的三公司欠缴、少缴公积金事项进行核实,经管理人核对三公司财务资料、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争议案件等材料,就公积金债权认定情况逐一发函给各职工,除6名职工分别提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其提出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无异议职工75人,公积金金额合计297632.00元,确认为职工债权;另有7名职工书面主张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代垫费用等,除杨军锋、桑肖彬尚需补充材料认定外,其余5人管理人已书面通知不予确认。

管理人将上述职工债权审查认定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分别2024年9月27日/9月29日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并告知职工、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以及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本次债权核查时一并提交各位债权人核查。

在以后的清算过程中,为简便程序,减少破产成本,本次审查待定的职工债权、诉讼以及根据诉讼结果调整的公积金债权、职工个人继续代垫补缴的社保债权等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进行公示确认,不再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待定债权审查情况

1.江苏金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8086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货款。因涉及另案诉讼等客观原因,其暂无法提交完整的证据,故在一债会时暂将该笔债权列为待定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该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提交《2016年度焊丝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人应收账款明细账、与杨军锋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有效债权合计180860.00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南通金鹤钢材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291624.15 元(均为本金),债权人称系海科工程公司结欠的货款及垫付的税费,其提供债权明细、销售清单、回单、发票、说明等为证。因该债权人与海科工程公司等往来复杂,故在一债会时暂将该笔债权列为待定债权。

经管理人复核后,初步确认其有效债权合计2782003.97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2509620.18元,不予确认理由为部分本金已获得清偿、部分本金主张无依据。

此外,该债权人另向亚新中国公司管理人申报5500000.00 元(均系本金),经管理人审查后对该部分债权均不予确认,亚新中国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债务人核对后,对此均无异议。故结合该债权人向海科工程公司及亚新中国公司债权申报情况,该债权人共向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0791624.15元,经复核后,确认债权金额2782003.9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三、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情况

2023年8月10日2024年9月27日间,三公司管理人共收到8户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向三公司申报债权总额154445444.39元。对该部分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结果如下:

1.范家琼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694149.85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加工费,并提供承诺函、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包工程结算单、付款凭证、《人力外包合同》、与徐建及杨军锋通话记录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有效债权合计466275.36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227874.49元,不予确认理由为部分债权本金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2.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0200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程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结算报表、付款凭证、企业询证函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对其主张的债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36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并提供其与海科工业公司签订的《海门码头浮箱浇筑施工工程合同》、情况说明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对其主张的债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海科工业公司享有有效债权。

4.泗阳百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601771.6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并提供外包单位工程结算单、申报人自行制作的《本金1601771.6元(结账单)》、项目单位为“云世界投资常州有限公司”的《百盛队模块点工考勤表(7月—8月)、《百盛队涂装消耗品清单》、与备注为杨总、徐建等人的短信记录截屏、海科工业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承诺函》等为证。

经管理人复核后,初步确认其有效债权合计164639.16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1437132.44元,不予确认理由部分债权已获得清偿。

5.南通冠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366012.9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但经管理人释明后,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经管理人审查,对其主张的债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海科工业公司享有有效债权。

6.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分别向海科工业公司海科工程公司、亚新中国公司各申报债权总额48860471.95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与海科工程公司、亚新中国公司、徐建等共同侵害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利益导致其利益损失,并提供科技工程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1月25日版)、金利信验[2012]第016号验资报告书、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16515号《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调查报告》(第1至6页)等为证。

经管理人复核后,对其主张的债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权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该债权人向三公司债权申报情况,该债权人共向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48860471.95元,经复核后,对其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

7.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该债权人向海科工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6008421.38元,其称系海科工业公司欠付的销售、往来等费用,并提供(2024)苏061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613强清6号决定书、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明细金额汇总—海科工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往来明细金额汇总—海科工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往来明细金额汇总—海科工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往来明细金额汇总—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认其对海科工业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6008421.38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该债权人向海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98382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海科工程公司欠付的销售、往来等费用,并提供(2024)苏061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613强清6号决定书、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明细金额汇总—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账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账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暂估)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收账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瑞塔科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认其对海科工程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8215416.71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1622783.29元,不予确认理由为扣除抵销款项。

(3)该债权人向亚新中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947816.71元(均为本金),其称系亚新中国公司欠付的销售、往来等费用,并提供(2024)苏061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613强清6号决定书、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明细金额汇总—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往来明细—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往来明细—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账款往来明细—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9年11月《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对其主张的债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已得到全额清偿。

根据该债权人向三公司债权申报情况,该债权人共向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01794438.09元,经审查后,初步确认债权总额54223838.0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8.江苏泰洁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亚新中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50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亚新中国公司欠付的服务费,并提供《检测服务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泰洁职检(2013)0018号《检测报告》(2013年4月10日作出,无检测机构盖及相关检测人员签章)、申报人关于公司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复印件、申报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亚新公司开具的日常检测费用发票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对其主张的债权全额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超过诉讼时效。

如债务人、债权人对上述异议债权调整情况、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情况(包括金额与债权性质)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送达管理人。为保证破产程序的严肃性,请异议人务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如以非书面方式提出的,视为未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异议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将对异议债权予以复核并作出债权复核结果通知,如异议人不服管理人复核结果的,债权人有权在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权利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海门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报告。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一:管理人联系方式

人:海科公司管理人

联系电话:13646277208(咨询时间:仅限法定工作日 9:00—11:00;13:30—16:30。因该号段系办公电话,故在非上述工作时间内,该电话及绑定微信不支持咨询,敬请谅解)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218号中科科技园24幢二楼  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件二:《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债权表(二)》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债权表(二)
债务人: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   编号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债权确认金额  债权确认情况  不予确认     金额  备注 
 优先债权  职工债权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159人补缴社保费 700,985.08  700,985.08  700,985.08 
275人住房公积金 297,632.00  297,632.00  297,632.00 
3业34江苏金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180,860.00  180,860.00  -    -    -    180,860.00  -   原待定债权
4程19/新15南通金鹤钢材有限公司10,791,624.15  2,782,003.97  -    -    -    2,782,003.97  8,009,620.18 原待定债权
5业41范家琼 694,149.85  466,275.36  -    -    -    466,275.36  227,874.49 补充申报债权
6业42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20,000.00  -    -    -    -    -    1,020,000.00 补充申报债权
7业4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93,600.00  -    -    -    -    -    93,600.00 补充申报债权
8业44泗阳百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1,601,771.60  164,639.16  -    -    -    164,639.16  1,437,132.44 补充申报债权
9业45南通冠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366,012.90  -    -    -    -    -    366,012.90 补充申报债权
10程47/业47/新35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8,860,471.95  -    -    -    -    -    48,860,471.95 补充申报债权
11业46/程48/新34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01,794,438.09  54,223,838.09  -    -    -    54,223,838.09  47,570,600.00 补充申报债权
12新36江苏泰洁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    -    -    -    -    15,000.00 补充申报债权
合     计 166,416,545.62  58,816,233.66  -    998,617.08  -    57,817,616.58  107,600,3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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