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2023)苏1012破54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2023)苏1012破54号)

公开时间:2024-10-28 公 开 人:宝来得、增骏合并破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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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101254

20211126日,本院根据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831日,本院根据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审理中,根据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1018日前,向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5楼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钱长桂,联系电话:138158427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宝来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增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1031日上午930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380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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