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公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公告

公开时间:2023-10-07 公 开 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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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推介公告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年7月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年7月15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3年5月26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破产。

为顺利开展后续新华信托管理人对信托产品“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扬州永达项目”)项下对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地产”)的债权及股权的公开变价处置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推介,寻找意向方。

以下新华信托参与的交易、法律文件签署、权属登记等均属于新华信托作为信托产品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和相关责任均由信托产品承担。

一、信托产品名称

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底层资产名称与内容

《新华信托·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主要是对永州地产的债权及永达地产85%的股权。

三、担保及保全情况

(一)抵押担保

1.土地使用权抵押

永达地产以其名下盘古·枫林湾一期及二期合计78,8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1)仪国用[2011]第01795号、01796号土地使用权抵押

2011年8月,永达地产与新华信托签订《抵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Y115004号),永达地产以盘古·枫林湾一期及二期合计78,8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编号为Y1150001号的《新华信托·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其中包括土地总面积为26672平方米的盘古·枫林湾一期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仪国用[2010]第00637、01280号),以及面积为21479平方米、30700平方米的盘古·枫林湾二期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仪国用[2011]第01795号、01796号,抵押权证编号为仪他项(2011)第00197号)。

(2)仪国用[2010]第00637号、1280号土地使用权抵押

2011年8月,永达地产与新华信托签订《抵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Y115005号)以盘古·枫林湾一期在建工程为编号为Y1150001号的《新华信托·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土地证号:仪国用[2010]第00637号、1280号,土地总面积为26672平方米,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仪房建刘集字第002号)。

根据2020年12月17日在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档案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两项抵押的抵押权人仍为新华信托,但被其他债权人多轮查封。

(二)质押担保

1.陈长元股权质押

2011年8月17日,陈长元与新华信托签订《质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Y115003号)以永达地产15%股权为编号为Y1150001号的《新华信托·扬州永达房地产盘古·枫林湾二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提供质押担保,永达地产注册资本2,000万元,陈长元将其持有的永达地产15%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质押予新华信托,但因新华信托未能提供该股权的出质设立登记证明文件,无法确认该股权质押是否生效。

四、风险提示

1.2016年1月26日,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永达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6月8日,仪征市法院裁定终结永达地产的破产程序。

2.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公告显示,盘古枫林湾项目一期、二期、三期的资产因永达地产被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被破产管理人通过淘宝网阿里司法拍卖强清平台进行拍卖。被拍卖资产包括上述两项抵押物。

3.新华信托名下有土地和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22,450万元,但未向永达地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新华信托已把债权转让给了江苏齐创(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而江苏齐创主张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因此双方存在争议。后续需确定争议后向永达地产管理人补充申报或分配;

4.关于新华信托享有的抵押权,目前永达地产管理人主张抵押无效,正在诉讼中。

五、优先购买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应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购买方,需在资产正式拍卖竞价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审查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

六、竞买人资质要求

(一)本资产的竞买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免责声明

(一)管理人本次处置标的为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底层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信托产品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管理人仅根据已知信息对标的资产情况进行描述,具体资产以意向买受人尽调情况为准。管理人不对标的资产的效力、金额、性质、是否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本公告仅用于资产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管理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资产信息以实际尽调为准,对于可能存在的或有风险意向竞买人应充分知悉。具体拍卖事宜以后续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为准。

 

欢迎社会各界有意向者致电或来函咨询,也可点击“我有意向”,关注后续标的物介绍、拍卖公告、须知等。

 

联系人:新华信托管理人

联系电话:18983943140、023-68498563、023-68498593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1幢新华金融大厦13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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