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2 公 开 人:管理人
浏览次数:1828次
  • 打印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 1723 破 32 号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裁定受
理申请人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
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
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立案后,指定安
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17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
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二、四号楼三层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242800;联系人:罗时浩 18105669941)申报债
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
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安徽省
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
1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

受理通知(已签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