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1-30 公 开 人: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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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81破申1

 

申请人:江西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33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GT3Y0Y

法定代表人:邹桂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站前商业广场1#2#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723738197

法定代表人:杨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森公司)以被申请人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鹏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且财产不能变现和深陷经营困难有停业可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企业仍具有挽救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长鹏公司并组织了听证调查。审查期间,本院执行局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作出(2020)0781553号之二移送破产决定书,决定将长鹏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415日在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瑞金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现为杨金华。该公司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站前商业广场11211楼一楼,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住楼开发与销售、建筑材料、物业管理等。长鹏公司主要资产为其开发建设的“站前商业广场”楼盘项目,分别位于火车站客运大厅(主站房)西南侧和西北侧两块用地。截止2021121日,勇森公司享有长鹏公司债权数额为29931628.3元及逾期利息(第二期工程)。此外,长鹏公司还有多起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完毕。根据长鹏公司初步统计,该公司总债务约2.5亿元,固定资产逾3亿元。该公司目前存在资产及股东股权被查封冻结、购房户无法交房办证、银行按揭无法准入、房源冻结无法启动销售等问题,楼盘项目已基本停工。但同时,长鹏公司建设资质全面,开发的“站前商业广场”楼盘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和盈利能力。

本院认为,长鹏公司的登记机关为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住所地位于瑞金市,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是否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本院认为,一是长鹏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目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长鹏公司目前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该公司存在资产及股东股权被查封冻结、购房户无法交房办证、银行按揭无法准入、房源冻结无法启动销售等问题,建设工程已基本停滞,导致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二是长鹏公司具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长鹏公司建设资质全面,开发的“站前商业广场”楼盘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和盈利能力。进入破产程序后将逐步推动核查债权、解除资产查封、引入投资人、复工复建、准入银行按揭、恢复销售等,进而盘活整个项目,有利于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长鹏公司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综上,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西勇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白振斌

审判员   胡九平

 

0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记员   罗荣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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