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 无法全面清算的责任承担说明

关于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 无法全面清算的责任承担说明

公开时间:2024-12-06 公 开 人: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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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

2024年8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01清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粤01强清57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是欧阳兵。

现清算组向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就清算中的责任承担作出以下说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金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并及时移交清算组,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如实向人民法院及清算组汇报金田公司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如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要求,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因金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金田公司主要财产、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要求金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申请强制清算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特此说明。

 

 

广州金田纸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126

 

附相应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第三十九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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