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银河集团与刘克洋、潘琦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解除银河集团与刘克洋、潘琦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7-03 公 开 人: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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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河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银河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月24日作出(2022)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河集团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2)桂01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银河集团于2021年7月27日刘克洋先生潘琦先生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银河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河生物)股份261,803,141股(占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刘克洋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低于18个月且至银河集团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上述协议已解除,故刘克洋先生无权在银河生物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代表银河集团行使表决权,管理人有权撤销银河生物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就此,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特此公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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