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21 公 开 人:四川匠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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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

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四川匠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918日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1019日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四川匠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江珊。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诉讼将产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等费用,在诉讼证据充分,且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或虽不足但第三人自愿足额垫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管理人方可启动诉讼程序追收债权”之规定,发布此公告。

一、追缴注册资本数额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四川匠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匠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二、追缴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将向股东追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追缴注册资本诉讼所需要的费用

管理人将向股东追缴1000万元注册资本,预计需要以下费用:

1、诉讼费预估81800元,最终费用以人民法院确定数额为准;

2、保全费预估5000元,最终费用以人民法院确定数额为准;

以上费用共计86800元,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垫付款项不计算利息。

四、垫付方式

有垫资意向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20247117:00)将垫付诉讼费用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

账号: 020000419208

五、款项偿还方式

管理人若在本次诉讼中胜诉,将向法院申请退费,并及时归还垫资的债权人,法院未能退回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

六、未筹集到垫付款项的法律后果

如没有债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明确答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或者在管理人发出支付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视为全体债权人拒绝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将不再启动注册资本缴纳事宜的相关诉讼。若无第三人垫资,则破产程序将以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

七、诉讼风险告知

因管理人仅能凭借工商档案信息以及银行流水信息推测债务人股东未能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在诉讼中,如果债务人现任股东或历史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则本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同时,本案如果能够胜诉,也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股东个人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注册资本金,从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均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垫付的费用无法获得清偿,故请各债权人予以考虑。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希望各债权人能够积极筹集诉讼费用,协助管理人启动相应的注册资本追缴诉讼,实现债权权利。

 

四川匠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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