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告

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1-03-11 公 开 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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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公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裁定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重整,于2011年4月27日指定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为特钢公司管理人,于2011年9月22日裁定终特钢公司重整程序,宣告特钢公司破产。

瓦店房轴承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驻威海经销处,分别是特钢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凡是瓦店房轴承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驻威海经销处的债权人,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瓦店房轴承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驻威海经销处及其负责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全面交接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拒不交接、不全面交接或隐瞒、转移、伪造、销毁上述资产等,须按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承担法律责任。

瓦店房轴承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驻威海经销处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管理人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权申报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263  701邮编:116001联系人元苹苹律师,联系电话:15942879654

特此公告

 

瓦房店轴承集团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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