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07-31 公 开 人:南京酷米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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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4)酷米破管字第7

桂震宇、沈灏宸等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4719日作出(2024)0102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南京酷米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酷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01025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武文俊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相关人员的配合破产清算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南京酷米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南京酷米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及其他资料,如拒绝配合将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南京酷米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武律师,18651898507,时律师,1595103963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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