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债权人进行债权核查报告(债权表见附件)

提请债权人进行债权核查报告(债权表见附件)

公开时间:2020-03-19 公 开 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安信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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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二OO年三月十七日)

 

2016)明辉破管字第045

各位债权人:

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江苏明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88日作出苏0585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明辉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91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安信分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规定,勤勉尽责地调查、核实江苏明辉公司所欠之债务,根据申报资料与账户记载相结合进行审核,经过三次核查公示,管理人于2020317日编制了《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现提交债权人核查。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核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时,管理人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子档,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初审申报材料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2、债权材料移交给审计部门进行审查,根据江苏明辉公司的财务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出具《债权审查核对表》。

债权审核的原则:审查债权人主体是否适格、主张债权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大小,债权主张的诉讼时效等。债权申报金额与江苏明辉公司账面记载是否存在差异,参考审计部门的认定意见,经召集管理团队进行合议形成一致意见,最终确认债权。对待定债权及不予确认的债权,管理人以邮件书面形式向申报债权人寄发了《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异议债权的救济途经。

3、债权审核组根据审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与江苏明辉公司相关人员及原财务人员进行核实。

4、债权审核组将债权审核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最终意见有审核组负责人、顾问律师签署认定意见,编制核查《债权认定表》,经过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制作《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二、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

1、债权申报通知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是根据江苏明辉公司账簿信息中的343户债权人及收悉到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的56户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EMS邮件形式,寄发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对未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管理人于2016年9月16日通过《法制日报》报刊公告形式,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告江苏明辉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办理申报债权手续。

2、受理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0317日,管理人共受理12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在计算统计申报债权的总户数时管理人计算为126户(其中:5户债权人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抵押债权、税务债权与普通债权并存情况,在计算普通债权人户数时候单独算1户),受理申报债权总金额2019030438.21元。其中:申报享有工程优先债权1户债权额18333488.39、申报享有抵押财产优先权6户债权额812102042.62元、申报税务债权1户债权额6008537.63元、申报普通债权118户金额1182586369.57元。

3、债权审查情况

经审计组、律师组、管理人三方审核,完成了债权审查工作,共经过四个阶段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第一阶段:受理破产公示期间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之间申报的债权及审核结果部分,于20161124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陆续收到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同时,管理人对前期尚未审查认定的待定债权收集材料进行审查,20171128日管理人编制《补充债权审核结果的意见》,以邮件书面形式寄发给债权人核查债权。

第三阶段: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管理人又收到部分债权申报材料,同时对尚未审查认定的待定债权进一步予以审核,部分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存有异议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债权成立,管理人予以认定,20197102019725日,对该部分变动的债权,管理人制作《关于补充债权核查的公示》、《债权核查公示》,以邮件形式提交给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发布公告。

根据三个阶段的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2020317日编制了最新版的《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审查认定113户债权人的债权额1610268981.28元。其中:认定1户享有工程优先债权17924790.51元、认定6户享有抵押财产优先债权792294007.70认定1户税务债权3170805.15元、认定104户普通债权772894705.11(其中4户债权人在确认抵押、普通债权时使用同一债权编号分别计户)。另,职工劳动债权23984672.81元。不予认定债权13户计432746129.74元。

 1优先债权申报与审查认定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工程优先债权18333488.39元。

根据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7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优先债权计17924790.51,其余408697.88元认定为普通债权。

 说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优先债权为18333488.39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核查债权时,误认定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18333488.39元,会后进行复审时发现其中利息、诉讼费、保全费408697.88不应该列入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为此,20171128日第二次提交债权人核查《补充债权审核意见》时进行调整,将工程款优先债权18333488.39元调整为17924790.51元,其余部分408697.88元调整认定为普通债权。

2)抵押债权申报与审查认定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申报债权资料和江苏明辉公司的实物资产的清查明细,管理人在审核抵押债权时出现如下情况:

江苏明辉公司以大量的资产设置抵押而向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设置的抵押。在审核债权人申报有抵押债权时注意到,江苏明辉公司的资产设置抵押时均存在多次设置抵押现象,由此引起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必定存在“顺位”问题。管理人会同审计机构对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政府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事项和《借贷合同》进行了审查。在20161226日、2017年2月8日、7月21日共三次召集相关抵押人对因同一物品多次设置抵押引起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的“顺位”及金额进行分段、分割、审核、测算,来解决确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的“顺位”问题。

江苏明辉公司在建设期间的实物资产购建主要通过二种形式,一是由建筑商或设备供应商承包购建,另一种则是由江苏明辉公司自行采购各项设备组件或建筑原料及配件,由施工安装企业建造。而江苏明辉公司以实物设置抵押时,特别是机器设备设置抵押时,均以财务会计入账发票为依据设置抵押,并非以建造成的实物体设置抵押。就目前现存实物资产的现状与原设置抵押时的发票上物品已不是同一物品,由此造成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抵押物。为此,管理人严格把关,审查结果得到了所有抵押权人的认可。

共有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抵押债权,债权金额总计812102042.62元。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结合江苏明辉公司账本记载,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时,管理人审查认定抵押债权为587133938.06元。在 20171128日第二次提交债权人核查《补充债权审核意见》时,管理人根据对抵押债权审核认定的最新情况,在债权表中增加抵押债权205160069.64元。最终审查认定的江苏明辉公司抵押债权计792294007.70元。

抵押债权分别为: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额204582432.38元,认定204582432.38元。

2)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额83594307.00元,认定83594307.00元。

3)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额8521119.33元。认定抵押优先债权额7000000.00元。认定普通债权1521119.33元。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463515310.50元。认定抵押优先债权额463515310.50元。

5)债权人武雪元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36563508.04元。认定抵押优先债权额21578017.43,不予确认债权14985490.61元。

6)债权人闻建清申报享有江苏明辉公司抵押优先债权15325365.37元。认定抵押优先债权额12023940.39元,不予确认债权3301424.98元。

3)职工债权的核查及认定

管理人根据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太劳仲案字(2016)第47106]、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0585民初892],江苏明辉公司共结欠975职工工资性债权23984672.81元。其中:1、结欠职工工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代垫费用计13098465.29元(沙溪镇财政所代垫支付)。2、结欠职工经济补偿金10200177.17元。3、结欠职工工伤及代垫费用报销686030.35元。职工工资性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后,汇编列表将《职工劳动债权明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江苏明辉公司大门口及行政办公区,进行张贴公示给全体债权人及公司员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说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又收到职工李溪良申报职工工资性债权(伤残补偿金)15000元,根据提供材料太仓市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管理人审核后予以认定,在2019710日《关于补充债权核查的公示》中进行公示。

4)税务债权申报与审查认定

太仓市地方税务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申报江苏明辉公司结欠税款及欠税款滞纳金计6008537.63。管理人审核结果为,漏报结欠房屋、土地使用税债权应从2010年至破产受理日,确认税务债权计3170805.15元,破产受理日至财产处置日之间的房屋、土地使用税2139459.14元不属税务债权范围内,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698273.34应列入普通债权。经20171128日第二次提交债权人核查《补充债权审核意见》债权核查通过税务债权计3170805.15元,确认普通债权计698273.34元。

5)普通债权申报与审查认定

受理普通债权申报118户计1182586369.57元,经审查认定普通债权为104户计772894705.11元。

注:在认定债权的104户普通债权人中,包含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苏州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仓市地方税务局共4户债权人,4户债权人同时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抵押债权人、税务债权人,在统计其普通债权时,单独算作1户。

说明:普通债权核查共分四阶段提交债权人核查。

第一次:20161124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额为241650312.15元。

第二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待定债权进一步审核,同时继续接受新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20171128提请债权人对《补充债权审核意见》进行核查时,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额为517301665.79元。

第三次:管理人对之前尚未认定的待定债权进行审查认定,同时根据债权确认之诉的审理情况,以及债权人新申报债权情况,对债权表进行调整,先后于2019710日、2019725日制作《关于补充债权核查的公示》、《关于补充债权核查的公示》提交债权人核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6)对于不予认定债权处理

对于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的债权人,共涉及44位债权人申报金额432746129.74元,经审查后不予认定,管理人编制《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及时寄发给相关债权人,告知申报人对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并在债权表中予以注明。

7)债权裁定确认情况

201821日,经管理人申请,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0585民破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9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1,596,311,254.11元。

 

三、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现管理人将截至2020317日最新版的《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在2020331日前对自己及他人的债权数额认真核查。

如对管理人提交的《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中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请于2020415日前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汇总表》提交给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认真核查。

 

 

 

 

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317

 

 

 

 

 

附:《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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