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8-08 公 开 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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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 08 破申 22 号
申请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光彩大市场四期元山路 2 号楼三层 18 室。
法定代表人:汪冬松,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案件中,发现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涉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该院收到申请后,作出(2022)皖 0803 执恢 247 号决定书,决定将涉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在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 500 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安庆市两级法院执行的以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 35
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1 件。
本院认为,债务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本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债务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涉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查世庆
审 判 员 杨再松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章长春
书 记 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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