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和履行出资情况的通知

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和履行出资情况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1-11-19 公 开 人:深圳中盟聚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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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明出资情况和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深圳中盟聚宝科技有限公司:

20218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申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中盟聚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聚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9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43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杜文乐为负责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公示信息,中盟聚宝公司设立于2019513日,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贵司现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00%。根据《深圳中盟聚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13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应于20401231日前足额缴纳完毕。”根据中盟聚宝公司工商内档,最新一次变更注册资本为202062日,相关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记载的“实收资本备案”一栏为空白,工商档案未见股东出资的相关验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管理人依法通知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贵司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贵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办理补缴事宜。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亦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

特此通知。

深圳中盟聚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管理人联系人:庞雅丹、陈晓珊;联系电话:181245240801812628009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A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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