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

关于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2-11-01 公 开 人: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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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2)苏0591破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李孝天对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悦上合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2)苏0591破7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九悦上合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2年9月15日九悦上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应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2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临时债权总额为515,673.33元,实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为2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临时债权额共计515,673.33元。其中,2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同意管理人提交的《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意人数占实际出席会议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临时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临时表决权总额的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订的《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

根据上述情况,管理人制定《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采用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信息的,应自本方案公示期届满前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2022年92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苏0591破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15,673.33在此日期之后,没有新增或者变更的债权金额,截至本实施方案公示之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为人民币551,441.610(含职工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拍卖变现款收入3,120.00外,无其他财产收入,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合计为人民3,120.00元。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

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先行支付,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本案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案本次分配应缴纳破产案件申请费为25元。

2.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259.68元(以破产财产总额3,120-破产案件申请费25-破产费用931=2164元)计算。

3.其他共益债务及破产费用

本案已产生其他破产费用包括快递费、刻章费、等合计931元,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费用明细

金额(元)

1

快递费用

300.00

2

刻章费

320.00

3

公告费

100.00

4

调查费

211.00

合计

931.00

综上,本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931元。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本案中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及数额具体为:

1. 第一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的应清偿金额合计为35,768.28元,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为1,904.32元(破产财产总额-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分配比例为5.32%,分配金额为1,904.32元。

2. 第二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扣除上述职工债权后,目前剩余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0元,不能清偿李孝天等2位债权人对九悦上合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515,673.33元。

(三)破产债权分配明细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分配比例

分配金额(元)

1

王勇

职工债权

35,768.28

5.32%

1,904.32

合计

35,768.28

 

1,904.32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相应的分配金额提存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则提存相应分配额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后续预计可能产生可供分配的财产收入包括:

1)其他财产收入

2)利息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基金。

3.进行再次分配或多次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参照本实施方案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示七天后进行分配。

4.若本分配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理人径行调整。

 

苏州九悦上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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