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公开时间:2021-04-08 公 开 人: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751次
  • 打印

十三、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

2020)浙0784破27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浙江东鸿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接受永康市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法认真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现管理人对浙江东鸿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及管理人工作进行预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初步确定了《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在内的债务人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所作的预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二、 管理人为实现债务人财产权中设定抵押担保部分的财产进行维护、变现、交付等付出的工作,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担保物部分的财产变价后最终实现清偿给担保人的清偿金额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与担保权人协商管理人报酬的收取;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管理人报请人民法院按上述规定的上限标准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收取比例。

三、本方案确定管理人一次性收取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批准)之后。

四、如管理人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由破产基金予以补偿。

以上《管理人报酬方案》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