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后可能追加分配方

终结破产程序后可能追加分配方

公开时间:2024-06-12 公 开 人: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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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后

可能追加分配方案的报告

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4429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根据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申请作出了(2024)赣072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4429日作出(2024)赣07255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为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在破产财产完成分配后,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可以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其他可分配的财产等情形下,管理人将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制作,经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终结破产程序后可能追加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现管理人拟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可能追加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追加分配的条件

1.本案债权经过各债权人依法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终结破产程序后可能追加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确认。

(二)追加分配方式

1.原则上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在破产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下,以实物或债权的形式进行分配。

2.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原则上实行一次分配。先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9 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本追加分配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且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全部处置工作后,管理人及时按债权申报时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实施转账支付。如果债权人原提供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在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受偿账户信息。

特此报告。

 

崇义县惠龙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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