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期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期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公开时间:2024-05-13 公 开 人: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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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期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人:

20243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受理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登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24)沪03297号;202443日,指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钜登投资的破产清算工作,履行管理人职责。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的规定就第一批钜登公司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详情请见《附件一》。

根据《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2]之规定,职工对公示清单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至2024522日晚24:00截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针对有异议的债权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发送至管理人邮箱(bryant.ren@llinkslaw.com)。管理人若不予更正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六、债权申报、5.劳动债权[3]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4]之相关规定,职工可在收到管理人不予更正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管理人所确认的职工债权表。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第一期公示职工债权表》

 


 

特别提示:

1.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仍在继续,本次公示仅为职工债权确认的程序,与未来清偿分配的前后顺序并无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所有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将处于同一清偿顺位。本次公示仅为第一期职工债权公示,后续管理人仍将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职工可通过管理人工作电话或邮箱联系管理人,以便管理人核实职工债权名单。

2.关于公积金和社保:截至目前,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中包含了公积金目前或曾经登记在钜登投资名下的职工的欠缴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部分)。目前或曾经登记在钜登投资的职工的欠缴社保(个人部分+公司部分),均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进行申报。若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公积金数额有异议的,请职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管理人邮箱发送(bryant.ren@llinkslaw.com)公积金缴纳明细及缴存基数等证明材料,并说明计算理由和过程。

3.本次职工债权的公示期为10天(至2024522日晚24:00截止)。如对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持有异议的,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针对有异议的债权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发送至管理人邮箱(bryant.ren@llinkslaw.com)。鉴于职工债权目前仍处于调查确认阶段,已获确认的债权暂不会立即分配;未获确认的债权,职工仍可通过异议、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对于在公示期内依上述规定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管理人将逐一处理并通知。

4.管理人特别提醒,在职工债权调查过程中,若相关职工未如实向管理人反映实际情况或存在故意隐瞒等导致职工债权金额与实际不符,且职工最终因此获得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职工相应法律责任。

5.职工如需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的,书面异议函模版在本页面下方可以下载,请职工自行下载,填写完异议理由后签字扫描,以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即可。

管理人工作手机:1579517084715821415253


第一期公示职工债权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

金额(元)

1

王天艺

46,288.00

2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258.75

3

赵锋明

39,913.00

4

冯泽雁

64,188.00

5

毕安萍

17,610.60

6

陈迎春

26,595.87

7

陈培

28,153.00

8

杨志乐

30,539.50

9

王子文

72,690.24

10

李婷

59,247.72

11

姚君豪

36,920.74

12

张凤飞

30,000.00

13

晏利花

36,694.05

14

倪明

50,000.00

15

唐振云

321,209.52

16

张银银

40,312.91

17

吴和伟

48,285.25

18

葛怀秋

22,164.00

19

周鸿程

30,000.00

20

尹萌琦

55,471.89

21

孙雯

70,058.92

22

孙笑丹

22,853.57

23

王丽蕊

45,000.00

24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

114,937.8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管理人应根据调查内容,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公示期限和提出异议的期限,应根据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六、债权申报、5.劳动债权:……,职工对清单记载的金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当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职工对管理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4] 《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1.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原则,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


附件

【职工债权异议函】钜登投资.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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