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书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8-22 公 开 人: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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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86号汇智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段小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 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疌泉合伙)申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苏0213执523号决定书,以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华商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 18日立案受理本案。

2024年3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听证。听证期间,华商公司认可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其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预重整。华商公司认为,其在全国物流配送行业享有较高商誉,参与制定了多项城市配送服务规范等团体及地方标准起草,具有较强的重整价值,请求给予四个月预重整期间,如预重整失败,同意法院受理对华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疌泉合伙称,同意给予华商公司四个月的预重整期间,如预重整失败,请求法院受理对华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4年4月2日,本院作出通知书,同意华商公司自该日起开始预重整,时间为四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限,预重整期间届满之前,华商公司应当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华商公司聘请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引导人。

2024年8月4日,华商公司预重整引导人向本院提交《关于预重整方案表决结果的报告》,称:华商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均未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故华商公司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本院查明:根据华商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提交的预重整计划草案。

华商公司的主要资产为(2017)无锡市不动产第0032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评估值为51,652,300元;截止预重整计划出具日,管理人确认债权人22户(29笔)、债权总115,921,457.85 元。

另查明:华商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24号。

上述事实,有华商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 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商公司 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并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本 案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华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 债,在本院给予的预重整期限内,华商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 债权人会议通过,暂不具备受理重整的条件,故疌泉合伙对华商公 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江 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迪金

                        审判员   尹  慧

                        审判员   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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