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指引

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4-02-29 公 开 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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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指引
2024 年 2 月 26 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乡法院”)
作出(2024)湘 0182 破申 2-1 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裁定受理湖南正
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峰尚水公司”)破产预重
整申请。2024 年 2 月 26 日,宁乡法院作出(2024)湘 0182 破申 2 号决
定书,指定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为尚峰尚水公司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明确本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
债权,临时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债权申报
事项特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债权申报人
在申报债权时认真阅读。未按《指引》申报债权的,其产生的不利
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一、债权申报主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时对尚峰尚水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在法院破产重整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
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
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
临时管理人特别提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因此,尚峰尚
水公司的债权申报人均应以尚峰尚水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日(即 2024
年 月 26 日)前一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即利息至 2024 年 月 25日(利息计算期间不含破产申请受理日当日)。
二、债权申报期限
根据宁乡中院于 2024 年 月 26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
息网上发布的(2024)湘 0182 破申 号《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公
告》,尚峰尚水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即在 2024 
月 26 日前),向尚峰尚水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者,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前补充申报,但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
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减少人员聚集和出行风险,本案将通
过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
债权人应采用“网络申报债权+邮箱或微信发送电子扫描件+线
下邮寄纸质材料”的形式,登录债权申报网站,按照本指引及债权
申报网站指引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确有困难的,债权人可联系
临时管理人另行确定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申报网站及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3403689
债权申报二维码联系电话:0731-8783722818684653015(工作日 9:00~12:00 
13:30~17:30
电子邮箱:sfssglr@163.com
临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邮寄地址: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刘海坝(宁乡市城郊乡尚峰尚
水小区 41 栋尚峰尚水公司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邮政编码:410600
债权人应于网上申报材料形式审核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临时管理人电子邮箱发送债权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并以邮寄方
式提交纸质债权申报材料,邮费由债权人自理。
债权人应确保网络申报、电子邮件与纸质材料的信息一致;
于不一致的,以网络申报信息为准,且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
进行更正、补正。未按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供材料的,由债权申报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四、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1.债权人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详见“五、债
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2.债权人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印鉴或签字。债权人为机
构的,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
或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其中,涉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
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文件每页均需加盖印鉴或签字,涉及债权成立
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可加盖骑缝章。
3.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外文材料,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
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
理,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外国人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即可,不需要公证和认证)以及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
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
效力。
5.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
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的证据,原则上不需要公证和认证,但因债权审查之需要,临时管
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履行前述程序,债权人应予配合。
6.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是
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
明手续。7.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
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等。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申报网
站发送到申报账号、发送短信至指定手机电话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临时管理人特别提示
如临时管理人认为提交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若债权人
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后
附模板,请按照指定模板填写,可加页)
1.《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按顺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
注明每份书面材料页数、页码、是否为原件等。
2.申报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债权申
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
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日期”为申
报人在债权申报网站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以上信息如有虚假
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金额、
利息(如有)的计算方法及详细计算过程、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
因及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书时,
若主张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涉及金额计算的,需就每笔债权的
计算过程进行书面说明,并在线上提交电子材料时上传与计算方法
相符的能够表明测算过程的电子表格(Excel;否则,对应申报部分
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4.《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
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进行申报的,除上述资
料外,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5)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
文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
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
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借贷款合同、施工合同
等)、协议(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
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收据、结算单等履行凭
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
利证明)等;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
转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及债权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8.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
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
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
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
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
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
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
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临时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
成时间先后排序,并提供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一) 债权人务必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有效的联
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临时管
理人通过申报网站发送到申报账号、发送短信至指定手机电话、将
相关文件交寄至指定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均视为
有效送达;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临时管
理人,否则应自行承担不能送达的不利后果。
(二) 请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
申报材料。因本案债权人众多,如债权人迟延申报,可能造成大量
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
时完成,进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相关权利的行使。
(三)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尚峰尚水公
司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或尚峰尚水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主
债务人已经履行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
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尚峰尚
水公司破产申请日(即 2024 年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
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
币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
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五) 债权人邮寄书面材料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
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书面债权材料。
(六) 本《债权申报指引》不构成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
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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