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缴纳股东出资通知书

限期缴纳股东出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8-29 公 开 人:武汉鸿凝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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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股东出资通知书

解二飞、倪祥

2024624日,根据李进祖的申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2024)鄂011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进祖对武汉鸿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723日以(2024)0115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为鸿凝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熊方栋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鸿凝公司章程,鸿凝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解二飞认缴70%出资即人民币70万元、股东倪祥认缴30%出资即3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012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4624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鸿凝公司破产清算之日,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股东解二飞、倪祥已全部或者部分缴纳出资,股东解二飞、倪祥的认缴出资均应认定为未实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鸿凝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股东解二飞、倪祥的认缴出资均已视为到期,你二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现管理人正式通知,请解二飞、倪祥于202495前联系管理人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而尚未实缴的出资款。如你二人认为已全部或者部分缴纳股东出资款,请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供缴纳出资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缴纳的或未联系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股东出资追缴诉讼。

特此通知。

武汉鸿凝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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