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果告知函

法律后果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03-15 公 开 人: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046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法律后果告知函

 

陈梓良、陈媛媛: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年117作出2023)湘0102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1218作出2023)湘01023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3月14日,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管理人根据截至2024年3月3日债权申报情况编制的债权表,并提交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1笔债权(金额为13149.43元)无异议。管理人经调查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除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外,未发现公司任何财产。

管理人通过调查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2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陈媛媛认缴出资80万元,持股40%,出资时间2070年11月16日,陈梓良认缴出资120万元,持股60%,出资时间2070年11月16日。根据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通知之日,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你们履行出资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出资人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此,管理人有代表债务人依法催缴出资的法定职责。如你们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管理人将依法启动追缴股东未缴出资诉讼,管理人将按照注册资本200万元进行追缴,将可能产生巨额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约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约200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管理人的报酬按12%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按10%确定,则可能产生管理人报酬约22万元。届时,将对你们投资人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并选择及时止损。

 

湖南豆苗启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法律后果告知函.jpg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