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追缴注册资本的通知

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追缴注册资本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1-23 公 开 人: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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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注册资本的通知

 

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于大伟: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苏1111破申35号民事裁定,受理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恒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4)苏1111破38号决定,指定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您作为顺昌恒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认缴方式为货币出资。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您作为顺昌恒公司股东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现通知您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全部认缴的出资(户名: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京润支行,银行账号:32050175713600000040)。

如对本通知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等有异议,您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镇江顺昌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律师17805015097、蒋律师17705290380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0号商务A 区D座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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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恒裁定书、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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