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10-18 公 开 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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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云01破申10

申请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头道巷2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

申请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系199526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主管单位(出资人)为云南省外经贸厅,即目前的云南省商务厅,公司注册资本6038万元,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经营期限为199876日至长期。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20171019日作出的《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查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61231日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198,563,706.26元,负债合计468,233,549.6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269,669,843.43元。2019426,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向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批准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意见》,批准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査情况报告》载明的公司财务状况,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客观情形,同时,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出资人)云南省商务厅批准进行破产清算,故申请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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