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2-04-01 公 开 人: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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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 0106 破 4 号
本院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根据申请人浙江钊金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
任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及《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点: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198
号瑞晶国际 12 楼,联系电话:13454130552,联系人:沈律
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
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
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
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
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
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广飞印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
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
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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