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2-10-26 公 开 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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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2022年6月1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根据黄玉英的申请作出(2022)赣102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7月20日,指定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截至目前,申报债权的审核及破产财产核查工作等已经基本结束,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本分配方案。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已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1笔债权(详见债权审查意见表),最终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核准的结果为准。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破产费用)

序号

费用明细

金额(元)

备注

1

刻制管理人公章费

150元

管理人已垫付

2

资料打印费

148元

管理人已垫付

3

管理人开展职务工作产生的差旅费

300元

管理人已垫付

4

向债权人邮寄材料费用

24元

管理人已垫付

合计

62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及评估、审计费用为破产费用。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福星公司银行账户余额0元,不足以覆盖本案破产费用,经查询福星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可分配给福星公司债权人的金额为0元,即本案福星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为0。

追加分配的说明

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及本分配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则制作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后续再次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后期如发现可供分配财产,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1.本案债权经过各债权人依法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确认。

(二)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2.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原则上实行一次分配。先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

②普通债权进行公平分配,按照比例清偿。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本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且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全部处置工作后,管理人及时按债权申报时债权人提供账户,实施转账支付。如果债权人原提供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在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受偿账户信息。

5.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可以追回的财产或者破产人有其他可分配的财产,按照上述分配方案予以分配。管理人将制定分配细则,报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特别说明

1.全体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就未能清偿或减免的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申请执行的标准向管理人交纳。

以上财产分配方案,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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