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正康济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二)

德正康济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二)

公开时间:2025-11-11 公 开 人: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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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债权人

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康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4111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叶榕芳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叶榕芳德正康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41119日作出2024)闽0302破4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正康济公司管理人,郑凯泉律为负责人。

2025年10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4400元(破产受理前因德正康济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

根据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即行政罚款虽然仍然被视为惩罚性债权,但可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均应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对于本次提交书面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债权异议申请书》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管理人公告发布债权核查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或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则视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请城厢区人民法院对相应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有权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对已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修正,并向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但如果仅因文字、数据统计出现错误或修正后确认的债权金额小于本次《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由管理人直接作出修正,不再就该等修正情况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

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将债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管理人(注:仅限于中国邮政EMS)。

特此报告!

 

 

 

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十一


 

附:需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三)

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三)

序号

债权人

管理人审核债权金额(单位:元)

本金

孳息

其他

合计

劣后债权

1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400

0

0

4400

小计

4400

0

0

4400


债权异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相关主体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地址)

                              

申请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

     

(相关证据清单及材料可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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