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8-17 公 开 人:湖南汗水工厂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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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汗水工厂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情况的报告

  (2023)汗水工厂破管字第25

各位债权人: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2023)湘1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汗水工厂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湘12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了接管、调查、资产管理、债权审查及参加诉讼等工作。管理人现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之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产生的破产用及共益债务情况向各债权人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截至2024年8月15日,本案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16789元,其中破产费用7785元,共益债务900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破产费用7785元:

本项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7785元,其中:管理人印章费:490元;交通费:506元;办公用品费:74元;文印费:1739元;通讯费:2172元;误餐费:1211元。

二、共益债务9004元:

本项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王丛立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垫付的上诉案件(债务人与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的案件受理费9004元。该项费用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通过审查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的“已产生共益债务9004元”,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出具(2024)湘12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湖南汗水工厂体育运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4元,予以退还”,待人民法院退费至债务人银行账户后,管理人再退还给垫付人王丛立。

以上即为本案自破产受理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详细情况。请债权人审查,如有异议或疑问的,请于2024年8月23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如逾期无人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管理人将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本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湖南汗水工厂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明细表》


附件

附件: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明细表24.8.16.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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