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2-1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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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82破申68

申请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高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034B

法定代表:王孟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峰公司)以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拟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11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华拟公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华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华拟公司作为重组平台于2014718日承接江苏华明电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不良贷款,红峰公司为华拟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2021年月26日公司累计代华拟公司代偿借款本金675万元,利息3916302.93元,合计本息1066602.93元。华拟公司至今未能履行返还义务。目前,华拟公司在本院有2件作为被告案件,涉案标的额2200万余元,华拟公司无厂房、土地等资产。

另查明,华拟公司于2004823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2019年起未有经营活动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华拟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华拟公司结欠债权人红峰公司债务逾期未还,且已于2019年停止经营,另有涉诉债务未能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红峰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华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华拟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馨

审判员孙恒俊

审判员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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