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4-09-22 公 开 人: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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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福建海山(宁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履行法定职责, 现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穷尽各种方式未能接管 到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及印章。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故特此声明: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的上述证照印章自福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2024829)起全部作废。

2024829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作废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无关,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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