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的征询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的征询

公开时间:2024-10-16 公 开 人:傅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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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10-2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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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的征询

各位债权人:

郭欢以南昌雍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根据郭欢的申请,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赣011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昌雍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赣0113破1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昌雍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傅有旺为管理人负责人。

鉴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就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并由债权人先行垫付诉讼相关费用事宜,征询各位债权人的意见。

一、债务人相关人员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电话联系、微信告知、邮寄送达、网络公告等多种方式,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依法配合清算,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但截至目前,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仍下落不明,至今未向管理人履行配合清算等义务,致使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故管理人目前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详见《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二、诉讼方案

(一)相关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款;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8条。

(二)诉讼主体

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诉请金额

破产程序中尚未能清偿的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准)。

三、诉讼风险

若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究债务人相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存在以下诉讼风险: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本管理人会代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本管理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债务人现有的资料作出的,故其中是否存在不当风险,本管理人无法保证。

另本管理人不能保证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为法院、仲栽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不能保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办案的进程也会受到法院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二)诉讼相关费用的风险

债权人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因费用不缴、迟缴,有可能产生相关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证据的风险

债权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本管理人承诺会尽心尽地履行代理人职查,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本管理人不承诺案件结果,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债权人所愿。

(五)执行的风险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可能需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此外,在执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风险:

1.执行不能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方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风险,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四、征询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鉴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用,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清算责任,并由债权人先行垫付诉讼相关费用事宜,管理人特向各位债权人征询如下:

债权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算责任的,请在20241020日前(含当日),通过书面方式答复管理人并垫付诉讼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按照诉讼方案进行诉讼。

若在20241020日前(含当日),权人未书面答复管理人或债权人书面答复管理人但未按时足额垫付诉讼相关费用的,视为债权人不同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方式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破产算责任。

特此征询

 

 

南昌雍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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