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示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04-18 公 开 人: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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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

 

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3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市中瑞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市中瑞鞋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2024)闽0302破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20244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将依法应进行债权分配,现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4413日,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253697.93元。其中:税收债权1笔,确认的债权额为36880.36元;普通债权3笔,确认的债权额为1155302.75元;劣后债权1笔,确认的债权额为61514.82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三益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数额,扣除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变价余额。截至2024年4月13日三益公司无财产可清偿。

最后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以管理人实际追回的财产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为:

(一)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是指债务人于破产受理日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程序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为原则,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如有无法通过货币分配的,可以以实物或权利等方式分配,由债权人领取。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分配步骤: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采取一次性或数次分配的方式分配。

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预分配,由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特别说明

三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务资料等,管理人仅根据目前掌握的财产信息作出本分配方案。

本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债务人有应当追回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本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中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财产,各债权人的应清偿额、分配额和清偿比例,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告知各债权人后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示。

 

 

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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