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12-25 公 开 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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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年1225日第次债权人会议作出)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23日召开,此次应到会债权人39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28217341.86到会债权人23名,到会人数比例为58.97%。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114109165.15元,到会债权金额比例为89%。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了《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并进行了表决。参与表决人数23人,已投票人数17人,占到会人数的73.91%,同意票13票,占到会债权人数的56.52%,已超过到会债权人的二分之一,同意票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64358163.5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8217341.86元的50.19%,已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债权人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通过。

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延时至2024年12月25日9:00表决结果根据“速破云”后台统计数据形成,于当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微信公众号、“速破云”平台向所有债权人公示,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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