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公告

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12-10 公 开 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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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破11号之四

     申请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黄勇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12月4日,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中电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911月28日,本院裁定确认中电公司无异议的债权金额为776776.22元。截至目前,本案实际产生的破产费用为5918.48元,但中电公司的财产仅有500元,故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鉴于中电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截至目前该破产费用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中电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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