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清算案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清算案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12 公 开 人: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
浏览次数:1847次
  • 打印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581 104 之三

  申请人: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

2024 12 10 日,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 申请,称其制作的《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 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对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制作的《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蒋先锋 审判员徐鑫 审判员陈林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张燕

附件: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作出(2024)苏 0581 破 1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磐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 (以下简称“红玫瑰厂”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 0581 破 104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切实保障红玫瑰厂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红玫瑰厂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提请债权 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分配原则
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

现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再次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共有 6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合计 37,960,223.88

元,其中税务部门申报罚款 500.00 元,其余 5 家申报债权金额合计 37,959,723.88 元, 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编制了《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债权表》, 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金额合计 30,406,266.56 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 30,405,766.56 元,劣后债权金额 500.00 元,待 定债权金额 7,371,281.69 元,待定原因为债权审查程序尚未完成,证据不足,不能确 认其债权金额,待补充提交证据,不予认定债权金额 182,675.63 元,不予认定原因为 判决书无复利内容,不予认定(详见《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0 元。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 对于尚未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前,如实施破产财产

分配,将由管理人依法做提存处理。对于清偿资金做提存处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 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 偿。

  四、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红玫瑰厂名下目前没有资产,若后续发现破产财产并进行变价回款的,将根据本方 案进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金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 清偿,具体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申请费

本案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缴纳,即:“申 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 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其他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报酬;(2)办公费、会务费;(3)公告费;(4) 快递费;(5)银行手续费;(6)评估审计费;(7)档案保管费;(8)预留后期费用(含 向各债权人转账的费用等)。管理人执行职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截至目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包括:(1)快递费 180 元;(2)刻章费 180 元; 本案目前暂无共益债务。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 第一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2. 第二顺序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3. 第三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即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可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有特定财产担保债

权(如有)-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及社保债权(如有)/(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 +待定的普通债权金额)

4. 第四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实施的前提: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或由法院依法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 由管理人执行。

(一)分配方式:管理人以货币形式实施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 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 理人。若已变更银行收款账户但未通知管理人,则按照债权人最初登记在债权申报材料 里的账户信息实施分配,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未及时通知到位的债权人承担。

(二)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 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不受领, 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 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 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上述情形的未受领财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 再追加分配,该部分财产将纳入法院破产基金。

(三)分配步骤及第一次后的多次分配:本次分配按上述分配数额和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发生未受领、争议财产确定等而需要进行二次或/及多次分配的情况,按照本方案 规定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分配款,将直接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不再重新表决。 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胜诉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执 行到位的款项,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回收的款项,其相应的货币资金纳入下一期可供分 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不再重新表决。

(四)关于具体分配额的公示:在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和参与分配的破产债权 依法确定,管理人依据本分配方案的规定计算各破产债权的分配额时,管理人会将各债 权人分配额的计算过程及金额作成《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 案》,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实施 分配。

(五)若本分配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理 人径行调整。

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12-(2024)苏0581破10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定稿(分配方案)20241210(已签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