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公开时间:2024-09-25 公 开 人: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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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2024520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周登超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6月6日,宣州区人民法院指定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和解协议(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7419日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登记名称为“宣城金鸿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金朴诚。公司经营范围为厨房类用品、压力锅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厨房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二、债务人财产情况

(一)债务人名下无现金、银行存款、不动产。

(二)关于债务人名下动产信息。

2023年1月8日,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2022)皖1802执6889号和(2023)皖1802执359号查封公告,查封了债务人位于其住所厂房内两台双盘摩擦压力机(J54-1600C)。2024年2月26日,案外人安徽皓锦工贸有限公司就上述两个执行案件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案中查封的两台双盘摩擦压力机的执行。2024年7月15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皖18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以债务人财产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皓锦公司的执行异议。截止目前,关于上述设备的权属仍不能确定。

三、债务人负债情况

根据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认定,截止本草案拟定之日共有7笔债权,分别是职工债权1笔,税务债权1笔,普通债权6笔,总计金额为1239815.46元,具体如下:

1.职工债权人王贵霞,债权金额72000元;

2.税务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债权金额676804.42元;

3.普通债权人周登超,债权金额88161.8元;

4.普通债权人江西腾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债权金额238175.74元;

5.普通债权人宣州区人民法院,债权金额980元;

6.普通债权人中山市金中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31883.2元;                                                           

7.普通债权人杭州久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债权金额30875.3元;

8.普通债权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债权金额935元。

四、偿债资金来源

金铭金鸿厨具公司出资

五、债权清偿方案

金铭与债权人就债权与清偿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为准。

(二)清偿金额及比例

1、破产费用:138269元(分别为诉讼费用11375元、邮寄费21元,文印费208元、交通费300元、管理人报酬126365元)。支付比例100%。

2职工债权72000元,清偿比例100%。

3税款债权676804.42元,清偿比例100%。

4普通债权491011.04元,清偿比例60%,清偿金额294606.6元。

5、预留档案管理费:10000元。

(三)以上合计1191680.02元,金铭于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日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最迟支付时间是2024年10月31日,管理人收到后三日内向各债权人分配。上述清偿方案执行完毕后,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六、特别声明

1.本和解协议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宣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对金鸿公司、金铭及全体和解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3.若金铭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将继续恢复破产程序,不再和解。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提请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金鸿厨具公司破产。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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