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以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关于拟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以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30 公 开 人: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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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以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尊敬的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296日裁定受理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制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2930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自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及其附件。因清算组未能与公司全部股东取得联系,现特通过公告方式向未取得联系的股东送达《清算报告》及其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除个别股东提供的《关于合作经营北京豪发基因工程研究中心的合同》《关于合作经营北京豪发基因工程研究中心的第一次补充协议》以及2000821日签署的安波特公司章程、2009624日签署的安波特公司章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2009129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1123日签署的《北京安波特基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扩大决议》外,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财产及账册、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组客观上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存在因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

据此,清算组拟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烦请贵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写附件2清算报告回执,反馈贵方对前述两个事项的意见。回执盖章扫描件请发送至管理人联系邮箱:HW.ABT@haiwen-law.com,纸质版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张鸣鑫(收),联系方式:13810283753。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对清算报告内容和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无异议,清算组将依法推进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430

附件:

1.     《北京安波特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及其附件

2.     清算报告回执(空白待填写)


附件

安波特-清算报告回执.pdf 下载
安波特-清算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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