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债权债权表

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债权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4-08-26 公 开 人: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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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2024712日,太仓法院裁定受理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修理”、“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申报社保债权89184.06元,系债务人拖欠的20146月至2015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认定社保债权89184.06元。

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管理人审核认定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209285.6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综上,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调查确定及审核认定的各类债权总金额合计2298469.75元,其中社保债权89184.06元、普通债权2209285.69元。

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的汇总情况请参阅《太仓新东方客车修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914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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