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驳回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26 公 开 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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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梅(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71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386233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

法定代表人:赵英雄 ,该公司总经理。

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101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裁定受理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依法指定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内蒙古高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81015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制作了内高新所审字【2019】第572号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中对截至20181015日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审计情况为:账面资产总额为202547723.15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781986567.54元,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79438844.39元;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即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放弃的债权共有13笔,金额为1651618362.08元。

本院认为:根据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受理了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放弃巨额债权的行为,且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债权数额大于该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其申请破产重整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德强

审 判 员 朱建军

审 判 员 曹馨丹

 

 

 

 

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彩霞

书 记 员 徐星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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