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07-05 公 开 人:上海瑞兹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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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兹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上海瑞兹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兹卡公司”)由冯紫榆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423日作出(2024)沪03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瑞兹卡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425日作出(2024)沪0336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作为瑞兹卡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一)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债务人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债务人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法律义务包括:

1.自破产清算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4.协助管理人接管企业,并按要求协助管理人调查与企业清算案件相关事宜;

5.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6.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8.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9.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的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请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于2024710日前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瑞兹卡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需移交材料、物品详细清单如下:

1、企业所有的银行账户明细表、货币、实物、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对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及印鉴;

3.企业的财务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财务资料;

4.企业的批准设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等重要的证照文件;

5.企业内部的重要合同、协议和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6.企业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7.企业的其他重要文件及档案资料;

8.虽不属于企业所有,但实际占有的财产等。

二、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如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将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此告知!感谢配合管理人工作!

 

上海瑞兹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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