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变价方案》修订方案

《财产变价方案》修订方案

公开时间:2023-12-20 公 开 人: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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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变价方案》修订方案

 

2023)四建破管字32号

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22年8月3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31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一债会后,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财产展开变价、处置工作,但受房地产市场环境总体承压等因素影响,现债务人资产除两间房屋以139,900元总价成交外,其余均流拍。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现拟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修订如下:

一、变价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对于拟进行变价的财产,管理人将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定的资产价值作为确定变价财产处置价格的依据。由于目前资产处置困难,去化周期较长,基本难以在评估报告确定的有效期内处置完毕,因市场价值变化不大,且均是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处置,为有效节约成本经费、加快推进破产程序,在评估报告确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重新评估,仍以该评估结论作为处置依据,并依据《财产变价方案》及修订方案确定处置价格。

二、提高降价幅度

根据《财产变价方案》之规定,管理人以网络拍卖、公开变卖形式处置债务人资产的,前次拍卖、变卖未成交的,可在前次拍卖、变卖价基础上降价,每次降价幅度不高于前次变卖价的20%。

但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资产处置效果极其不理想,以及职工对资产尽快变现的意愿强烈,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管理人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提高以网络拍卖、公开变卖形式处置债务人资产的降价幅度,即前次流拍或变价未成交的,可在前次拍卖价或变卖价基础上降价拍卖,每次降价幅度不高于前次起拍价或变卖价的30%。经两次流拍后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协议价格可不受前述降价幅度限制,在有买受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提前将与潜在买受人商议的处置资产价格报经全体债权人或法院同意后即可直接协议处置。

三、招募投资人受让债务人资质、商誉

针对债务人现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商誉等,管理人可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根据选定的投资方案,如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资质转移或股权转让方式等受让债务人现有的企业资质,签署投资协议及处置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

以上方案自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报告。

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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