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11-25 公 开 人:乌鲁木齐市鑫明思瑞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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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乌鲁木齐市鑫明思瑞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广权的申请,于2024年8月27日裁定受理乌鲁木齐市鑫明思瑞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24日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作为乌鲁木齐市鑫明思瑞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期间的工作。

为保障鑫明思瑞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于2024年11月11日起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进行全面接管工作的公告2024年1111日,管理人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彩信)向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薛明依法送达了《关于进行全面接管工作的公告2024年1115日,管理人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关于进行全面接管工作的通知》及对应移交表,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快递被退回。管理人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振兴村二队现场查看,现场无你公司任何标识、铭牌。村委会查询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振兴村二队未有你公司信息管理人通关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告

截止目前,鑫明思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报告公司的相关完整情况,导致管理人接管到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资料不完整,致使管理人无法顺利推进鑫明思瑞公司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若鑫明思瑞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对鑫明思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以及《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对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起诉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因此,鑫明思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造成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可能要求追索相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均由鑫明思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等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乌鲁木齐市鑫明思瑞商贸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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