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移交及配合工作通知书

资料移交及配合工作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8-07 公 开 人:贵州正鑫扬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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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及配合工作通知书

 

贵州正鑫扬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黔 0102 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正鑫扬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了配合法院的破产工作及管理人履行职务,依法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告知鑫企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在管理人接管之前,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间;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对于正在诉讼、仲裁或执行中的程序,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并配合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说明,中止以上程序。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院公告及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遵守管理人制定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29(清算责任)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拒不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不真实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定书中列明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原因,告知债权人可以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上述义务现特通知限你单位在三日内将保管的公司的所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

特此通知

需要移交的资料清单


附件

管发1号资料移交和配合工作通知书-正鑫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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